八、经营许可证延期、法人、注册地变更、终止所需资料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文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 、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申请 并加盖公司公章 ;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3)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4)股东会签署的变更决议。
2 、法人变更所需资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变更的书面申请 并加盖公司公章 ;
(2)原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5)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6)股东会签署的变更决议。
3 、注册地变更所需资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册地变更的书面申请 并加盖公司公章 ;
(2)新注册地的房屋租赁书复印件;
(3)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5)股东会签署的变更决议。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1 、经营许可证延期所需资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许可证延期的书面申请 并加盖公司公章 ;
(2)公司概况(基本情况、投资金额等);
(3)公司经营状况;
(4)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8)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新闻、教育、医疗等),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四)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许可证终止的书面申请 并加盖公司公章 ;
(2)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