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证要求及所需材料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以上资料准备一式四份)
(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法人资格;
2 、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 、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四)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 、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 、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 、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