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局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各处室设置情况、职能、处室联系方式等;
(二)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省内电信业的相关统计信息;
(七)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相关人员的招考、录用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相关部门应予接收。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一)在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受理中心现场填写《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申请表》,由传达室工作人员接收;
(二)从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政务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三)通过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在线填写并提交政务公开申请。
第四条 我局接收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政务公开申请后,由办公室依据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 ,并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通知相关处室提供有关信息;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通知相关处室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湖南省通信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条 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答复期限为接到申请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最多延长 15 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的申请涉及第三方权益时,须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其办理时限不包括在第三条所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在每年的2月15日前编制完成本处室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局监察处负责对我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