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互联实施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者互联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争议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
(一)互联技术方案;
(二)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
(三)互联时限;
(四)电信业务的提供;
(五)网间通信质量;
(六)与互联有关的费用;
(七)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
2、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收到协调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或者超出我局职责权限的,应当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的,省通信管理局正式开始协调工作。具体协调工作由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组织。
3、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及网间结算争议进行协调。协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4、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通信管理局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省通信管理局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及网间结算争议作出决定,强制争议双方执行。
5、决定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并同时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省通信管理局对作出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决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履行。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