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准确、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在电信监管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监测系统维护人员至少2人(可兼职)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技能:
(一) 监测系统的正常关机和重新启动;
(二) 监测系统正常断电后的重新启动;
(三) 信令采集链路严重告警的处理;
(四) 监测系统DXC设备、信令采集板卡等一般设备的障碍处理;
(五) 各类静态数据的配置、导入与导出;
(六) 各类报表定制、输出、分析与保存;
(七) 正确使用辅助拨打测试设备;
(八) 与监测系统技术支撑中心配合,及时传送抽检数据;
(九) 信令数据的导入、导出。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组织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监测系统维护岗位责任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信令采集链路正确传送保障制度、障碍处理流程、维护作业计划等。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妥善管理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监测系统设备软硬件资料、静态数据配置资料、运行状况记录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输出监测系统统计数据、报表等资料并予以分析,输出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更改。输出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保证信令采集链路的正确传送:
(一)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信令链路变更时,应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格式及时上报变更后的链路资料。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将变更的链路纳入监测系统;
(二)当信令采集链路出现严重告警时,应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相互配合,及时处理障碍。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做好以下静态数据管理工作:
(一)定期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核对、检查监测系统静态数据配置的准确性;
(二)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的调整数据,对静态数据组织审核,及时录入;
(三)对各种静态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每月按照要求向信息产业部提交监测系统运行状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
(一)监测系统设备软、硬件运行状况;
(二)信令采集链路的正确传送情况;
(三)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情况;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解决,并在每月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某电信业务经营者某一本地网内信令采集链路全阻24小时以上;
(二)某一采集点双路信令采集链路同时中断12小时以上;
(三)监测系统设备瘫痪或因故断电24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监测系统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禁止监测系统与互联网相联。监测系统的操作应实施分级管理,维护终端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权限。监测系统维护终端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更新,避免感染计算机病毒。
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主要指标
(一)信令采集链路应传送正确。应实时保证已纳入监测系统采集的信令采集链路(双路采集按单路计算)占辖区内网间总链路数的95%以上;正确传送的信令采集链路(CDR不完整率及丢失率均小于百分之一)占已纳入监测系统采集的信令采集链路的95%以上;
(二)静态数据配置应及时准确。利用静态数据检测软件检测时,应实时保证95%以上的局向误差小于等于5%,误差大于5%的,应通过话单分析查找原因;
(三)为了避免设备因磁盘空间溢出而瘫痪,维护人员需保障各种设备磁盘及其分区剩余空间始终在总空间的20%以上;
(四)一年内监测系统设备瘫痪次数不得超过3次,累计瘫痪时间不得超过96小时。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定期通报,不同时期的通报内容可有所侧重。考核方式为远程数据抽检、现场抽查、月报情况等。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应参加由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基本技能考试,技能考试包括笔试和上机操作,通过技能考试的维护人员可以继续从事监测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无法达到考核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考核要求的,对于自维单位,由信息产业部责令其更换维护人员、采用代维或自维支持方式;对于代维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更换其维护人员或解除其代维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